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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3:44:11 GMT
项目: “2002 年的《民法典》是巴西 20 世纪 70 年代系统化的法律思想的产物,而该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仍被 1988 年宪法所埋葬一个为飞越过去吹来的风而制造的翅膀项西民法典于 2003 年生效这一事件在很大程度上与过去时态的呈现一致,并且对宪法计划的有效现实没有重大贡本身并没有成为一个非凡的事件宪法成就的工具,因为其意识形态是在不同的秩序下形成世纪初的编纂模式应该要求进行校对,然而,这是另一个层面的关注。它在该项目中没有这样做,也没有这样做在立法起草过程中是否与新宪法方案进行了对话” [二]。 同样,莫赖斯表示,在《民法典》项目的处理过程中,有人坚持认为,《民法典》的学说已经过时了,因为新的纲要已经被宪法价值观所渗透。和原则,强调: 这种谬论可以通过对 1970 年代编写的文本中各种不合时宜和缺陷的分析来消除,该文本在其正文中以多种方式体现了反对一直在理论和判例中运作的个性化运动的理解[ 3 ]。 作者的警告是有益的,因为在 2002 年《民法典》颁布之后,与宪法纲领不相符的是,“有必要比以前更加坚决地坚持努力,给予民事机构适当的权力”。用宪法规定的价值论表进行解释” [4]。 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记住,随着88年联邦宪法的颁布,人的尊严被奉为巴西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 为了实现它,所有标准必须趋同。 这样,在宪法原则的影响下,在具体情况下最好地实现民主社会所选择的构建国家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方向的解决方案就获得了首要地位。 因此,学说和法理学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在使法典从抽象下降到物质生活的具体性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并为根据宪法价值论不断重新解读法典指明了路径,规定了存在法律情境的普遍性损害合法的财产状况。 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性的一步是在巴西的法律文化中引入放弃这样一种观念的必要性,即在当前意义上的《守则》文本中,存在现成的和完成的答案。 公民纲要的文本,根据对现实的既定理解,在解释活动中被赋予了意义。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这些意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时间和地点对解释者影响的结果[5]。 基于这个前提,以及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释对象,而已经是立法者既定理解的结果[6],目前有必要对实证文本进行解释并进一步推进。有必要基于这种解释为文本构建另一种意义,这涉及规范的创造者对文本背后的生活事实的感知,即他今天想要的物质生活的现实。 ,作出回应,并需要根据旨在实施宪法原则的积极文本建立法律秩序。 文本只是本准则的构成材料之一。然而,它并不是建立在立法者之手完成的作品之上,而是其概念的含义和其机构的目的是通过学说和法理学的双手构建的,在不断“重建其含义的工作中”构成能指” [7]来自《文明纲要》。 诚然,这种解释学设计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即在实证文本的可能含义中,构建一个最能有效地回应当代社会问题并渗透着价值观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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